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东)决字[2025]第0731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白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富贵*******。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邹XX在明知依托咪酯为国家管制物品的情况下,仍为了追求刺激,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XXXXXXXXXXXX的家中与“张XX”(未到案)一起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违法行为人邹XX的头发中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检测、处罚前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