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800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塘村*******,现住湖南省嘉禾县塘村*******。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黄×玉为非法获利,容留微信昵称为“波波奋斗”及三名摩托车司机在其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新世纪花园麻将馆内采用“广东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黄×玉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12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黄**到案后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1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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