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斗)决字[2025]第1274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刘×租车到涟源市斗笠山镇××村刘××老家追讨债务,因刘××本人不在家,刘×要刘××的父母联系刘××,继而引发与刘××的父亲刘××发生争吵,刘×因气愤持红砖将刘××家的窗户玻璃、消毒柜玻璃砸坏,随后离开。2025年7月31日,刘×接到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刘*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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