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2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东湖*******,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东湖*******。
现查明:2023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坤到耒阳市XX酒吧找正在酒吧玩的违法行为人谭X喜讨账,随后双方产生口角,谭X喜掐住张X坤脖子并用拳头打了张X坤,张X坤还手用拳头打了谭X喜(张X坤经伤势鉴定为轻微伤),之后谭X喜报警,警方将当事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调解,双方不接受调解。
以上事实有1.谭X喜询问笔录;2.张X坤询问笔录;3.现场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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