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禁)决字[2025]第1098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石牛江镇黄*******,现住桃江县石牛江镇黄*******。
  现查明:1、违法行为人石×斌在明知“RUSH”为国家管制物质,仍在2025年3月份的一天,伙同吴×(另案处理)在桃江县凤凰瑞府×栋1单元2401室一起使用该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危险化学物质“RUSH”一次。 2、2025年4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石×斌伙同吴×(另案处理)在桃江县凤凰瑞府×栋1单元2401室一起使用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危险化学物质“RUSH”一次。 3、2025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楚,违法行为人石×斌伙同吴×(另案处理)在桃江县凤凰瑞府×栋1单元2401室再一次一起使用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危险化学物质“RUSH”一次。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和事实;2、违法行为人吴×的供述,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石×斌使用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危险化学物质“RUSH”的事实经过;3、违法行为人石×斌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4、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石×斌的到案过程;5、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石×斌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