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林××与李×因债务纠纷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当日1时05分许,违法行为人林××电话召集李×(未到案)后,带领万×、曾×(未到案)、“××”(未到案)前往株洲市天元区××××(××××店)找李×讨要债务。当日1时10分许,双方见面后,林××、万×等人与李×、付××等人发生争吵、推搡。后李×朋友易××替其向林××归还欠款15000元。欠款还清后,林××、曾×等人认为李×、付××等人态度不好、“调子高”,曾×再次与李×、付××等人发生争执、推搡。当日1时26分许,李×带领“××”等三人携带四把刀具到达现场。李×等人携带刀具到场后,林××、曾×、万×对李×、付××进行推搡,林××等人多次动手殴打付××头部。造成现场群众恐慌、付××头部受伤。另查明,2020年8月31日,万×因盗窃罪,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10月26日,万*因盗窃罪,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2025年2月26日,万×因盗窃的行为,被渌口分局行政拘留7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万*6个月内曾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需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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