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1053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甘肃省和政县吊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3时许,马xx在东山街道xx干洗店门口以拉车门方式盗窃三辆车上财物,一辆白色小车,一辆棕色两箱小车,一辆白色SUV车,共计盗窃财物:现金280余元、一包开封的煊赫门香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马**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