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547号
被处罚人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安定*******,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安定*******。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童**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三里垅小区23栋109门口,看到受害人刘彭停放在此的白色乖乖兔电动车没有拔走钥匙,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将刘彭的白色乖乖兔电动车偷走。2025年7月3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受害人领回电动车领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童**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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