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旺城*******。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林××与李×因债务纠纷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当日1时05分许,违法行为人林××电话召集李×(未到案)后,带领万×、曾×(未到案)、“××”(未到案)前往株洲市天元区友味×××(××××店)找李×讨要债务。当日1时10分许,双方见面后,林××、万×等人与李×、付××等人发生争吵、推搡。后李×朋友易××替其向林××归还欠款15000元。欠款还清后,林××、曾×等人认为李×、付××等人态度不好、“调子高”,曾×再次与李×、付××等人发生争执、推搡。当日1时26分许,李×带领“×宝”等三人携带四把刀具到达现场。李×等人携带刀具到场后,林××、曾×、万×对李×、付××进行推搡,林××等人多次动手殴打付献文头部。造成现场群众恐慌、付××头部受伤。另查明,2016年10月,林××因吸毒的行为,被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5月13日,林××因无证驾驶被衡阳市石鼓分局行政拘留3日;2024年9月1日,林××因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天元分局行政拘留12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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