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上江*******,现住湖南省江永县上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15时许,何**到江永县人民政府XX室持刀闹事,扰乱XX的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何**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何**已年满七十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