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道)决字[2025]第114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沙田*******,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沙田*******。
  现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李**通过微信多次向宁乡市沙田乡石梅村的阳武南处投注“地下六合彩”,累计投注45875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阳武南的讯问笔录,李**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