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金)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XX自2018年开始吸食毒品,2018年因吸毒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2021年因吸毒被新邵县公安局予以社区戒毒,最近一次于2025年7月21日凌晨与违法行为人黄XX、刘XX、谢XX一同在谢XX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同案人员供述、现场检测报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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