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金)决字[2025]第047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X自2025年2月份开始吸食毒品,2025年2月份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最近一次于2025年7月21日凌晨与违法行为人黄XX、徐XX、谢XX一同在谢XX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同案人员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违法行为人刘**系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刘**于2025年2月因吸毒被予以行政拘留,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