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治)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新圩*******,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新圩*******。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08时许,东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鹿马桥派出所移交线索称:2025年7月30日,鹿马桥派出所在处置一群众求助警情中发现,唐**、唐小玲等人在新圩江镇柳山村与黄泥洞林场交界处长坝冲矿洞中非法开采锑矿,该过程中使用了爆炸装置对锑矿石进行爆破。随即治安大队民警开展调查,经询问,唐**、唐小玲对其使用一种名为“爆破管”的装置爆破开采锑矿石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根据唐**的供述在其家中查获暂未使用的“爆破管”28根。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搜查、扣押文书;4、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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