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803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清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清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晚,在宁远县桐山街道黄××水果店内,违法行为人曹××在与受害人肖××交流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受害人肖××辱骂曹××,曹××听后便用脚去踢了受害人肖××一脚,造成肖××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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