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青)决字[2025]第201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朝阳*******。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21时许,黄XX伙同何鲜辉、陈XX、贺XX等人,在长沙县XX街道XX小区X栋3楼周XX经营的一家无名麻将馆内,进行单注为放炮100元、自摸200元的“红中转转”麻将赌博,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黄XX本人及同案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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