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73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违法行为人胡xx窜至湘潭市岳塘区xxxxxxx小区北门外,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将停在马路边上的一辆未拔车钥匙的车牌号为湘潭0xxxxxx的灰色爱玛电动车开走,开至xxx市场边的马路边上锁好,并将电动车钥匙盗走藏匿在xxxxxx小区x栋x单元xxxx号的家中。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视频监控、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盗窃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属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