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2008号
被处罚人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砂石*******,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砂石*******。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申X楠在长沙市XX酒店15075房间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后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对申X楠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为替来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申某某本人及同案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申**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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