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90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罗XX认为其情人刘XX不理他,是因为刘XX跟其他男人有染,便在微信上威胁刘XX说要杀了她,经查罗XX本意并未真的想杀死刘XX,只是刘XX突然不理他了,罗XX在气头上才这么说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