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200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国伙同倪X峰在长沙县黄兴镇XX村附近的XX超市的车上吸食上头电子烟,2025年7月29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国伙同倪X峰在长沙县黄兴镇XX路往XX路路边车上吸食上头电子烟,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经对黄X国毛发进行检测,结果为三氟乙米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黄X国本人及同案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毛发检测报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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