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湘乡市白田,现住璞悦府后的青年公*******。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违法行为人文X趁受害人谢X不在家,将谢X放在岳麓区和馨园一期B区X栋XXX房内的四百余元现金盗走。2025年7月29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文X又趁谢X不在家中,将谢X的一台OPPO牌RENO8型手机以及三支马克图布牌香水盗走,并将家中翻乱伪造出入室盗窃的假象,等谢X回家后其谎称自己也有财物被盗,于是两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两人带回所里询问,并由刑侦大队勘查现场。文X见警方重视,害怕东窗事发,于是就将所盗手机放至出租房厕所中,谎称自己找到并交还给谢X。目前,文X将所盗三支香水及100元现金返还给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文X的陈述、2.现场指认照片、3.受害人谢X的陈述、4、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