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刑)决字[2025]第0780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大荆*******,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大荆*******。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3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唐X、周X、黎X三人先后在汨罗市归义镇“XXXX”酒店、长乐镇“XX”酒店内参与“跑分”违法活动,违法行为人唐X负责与上线联系并参与“跑分”从中非法获利3240元;违法行为人周X共计参与“跑分”涉案金额5万余元,非法获利2100元;违法行为人黎X参与“跑分”涉案金额4万余元,非法获利174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唐X、周X、黎X的陈述和辩解;2.到案经过;3.微信转账记录;4.聊天记录;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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