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廉)决字[2025]第197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大禾*******。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5时许,陈群安与唐**就陈正铁(15周岁)与唐淼(12周岁)等人之间的纠纷在邵东市公安局廉桥派出所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接着陈群安带孙子陈正铁乘坐唐**的车辆回家,后唐**又要求陈正铁向唐淼道歉,遭到陈正铁的拒绝,唐**便开始扇陈正铁的耳光,造成陈正铁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伤情相片、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