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974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向××从牛马司镇走路至邵东城区拉车门盗窃,在邵东市烟酒美食城附近拉开了受害人尹×的一辆白色本田思域,在车内盗窃了一串房门钥匙、一张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银行卡、一包硬和天下香烟和一包广西真龙香烟。后民警将向××抓获,并在向××的身上和家中将被盗财物追回。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报案笔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2024年9月因盗窃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