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阳)决字[2025]第082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12时许,在张家界市xx区xx办事处xx峪村xx西站出站口,胡xx追赶一男一女两名游客,要游客享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视频资料、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