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城)决字[2025]第075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
现查明:2025年X月X日凌晨X时许,在临武大道XXXX馆大门处,谭X杰和他的朋友刘X聪因还不了租借的电动自行车互相调侃对方,说话的声音大,在旁边不远处聊天的曾X哲、艾X宇和陈X名以为在骂他们,艾X宇便上前质问谭X杰且用手推了谭X杰肩部处。谭X杰便还手打了艾X宇上半身一拳,曾X哲看见后便上前与谭X杰发生争执且用左手推了谭X杰上半身,谭X杰便想还手,但是被曾X哲躲开了。随后曾X哲到陈X名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右手持刀往谭X杰身上砍了几刀,导致谭X杰大腿左侧、腹部、脖颈处受伤,之后还挑衅要去黄龙山约架,未见对方回应,才离开。
以上事实有1.曾X哲、陈X名和艾X宇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谭X杰的陈述及医院诊断材料;3.证人刘X聪和唐X婷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从轻减轻处罚原因:投案自首;从重处罚原因:2022年7月1日因盗窃摩托车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26日因抢劫摩托车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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