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治)决字[2025]第178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北湖区北湖街道办*******。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以来,违法人曹××、李××在李××(在逃)的安排下多次到李××开设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山庄附近民房、××××附近民房、郴州市××附近民房及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附近一民房的“百家乐”赌场做事,曹××、李××负责为赌场望风。2025年7月30日,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