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200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至7月3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七次窜至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小区××栋××烟酒商行,乘人不备时在××烟酒商行盗窃槟榔,共计盗得槟榔27包(21包100元口味王君临天下槟榔、3包50元口味王气吞山河槟榔、3包50元口味王纵横四海槟榔),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