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竿子*******,现住湖南省凤凰县竿子*******。
现查明:龙X生因没钱还车贷,意图通过盗窃电线并变卖还钱,2025年7月30日20时许,龙X生开车来到社塘坡XX村,使用一蓝色的大号钢丝钳,剪断路边上的9根高压电线,在把电线盘起来,准备带走的过程中被村民发现,随后躲藏在附近的草丛中,被村民将其抓获,并移交民警。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龙X生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行为是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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