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1056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吉****,地址:,法定代表人:龚***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6时许至2025年07月31日,安化县XX酒店法人代表龚X群在给未成年人陈X轩办理入住手续后,未按未成年入住旅馆“五必须”规定登记未成年人旅客陈X轩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录像、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及龚X群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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