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治)决字[2025]第1781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资兴市唐洞街道镜*******。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以来,违法人许**在李X妹(在逃)的安排下每次携带4-5万元现金到李X妹开设在郴州市北湖区XXX街道金X山庄附近民房、德XX庭附近民房、郴州市X中附近民房及北湖区北湖街道XX桥村附近一民房的“百家乐”赌场给参与赌博的赌客兑换现金。2025年7月30日,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许**到案后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主动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检举揭发其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