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治)决字[2025]第178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塘洞街道办事处
  现查明:2025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违法人陈××通过李××(在逃)微信发送的地址,到李××开设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郊区农村一处红砖房子的“百家乐”赌场进行赌博,其当天输了2000元。2025年7月30日,陈××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