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不决字[2025]第0192号

  违法行为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火马*******,现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宋X、欧阳XX为图财,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XX号XX家庭旅馆A208号房内,通过“纸飞机”聊天软件,在“宝老师”(未到案)的唆使下,使用自己手机号码为XX的手机向对方提供的50个电话号码发送涉诈短信,两人非法获利X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一空。目前暂未找到受害人。2025年7月29日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陈述、聊天记录截图、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欧阳道畅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