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23时许,浏阳市洞阳镇XX村居民陈X在长沙市汽车东站附近一小轿车车内将自己名下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的储蓄卡(卡号62309018181462XXXXX,户名陈X)出租给他人接收网络诈骗资金20000元,这20000元系广州籍受害人林XX被网络诈骗的钱财。上线用陈X的手机微信转账17000元转移给陈XX,之后陈X又配合至银行ATM取现3000元交给上线,陈X非法获利1200元。2025年7月31日陈X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1、陈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林XX的陈述;3、邓X的证言;4、银行流水记录;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账单明细;6、到案经过;7、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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