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决字[2025]第200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金石*******,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星*******。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长沙县XX街道XX小区地下车库负二楼XX车位,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取湘AXXXXX越野车车内现金1030元、十包中华牌香烟、两包硬盒和天下香烟、一包口味王槟榔, 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周蜀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现场指认、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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