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和)决字[2025]第071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敖泉镇杏村,现住敖泉镇杏村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违法行为人张**、张训荣为前往缅甸,从广州市出发坐车前往云南省勐腊县准备从当地偷渡至缅甸。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行程轨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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