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95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六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六塘*******。
  现查明:黎某(身份证号xxxx)驾驶一辆无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途经长沙市天心区XX与XX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黎某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网查询,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黎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件、机动车信息查询件、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公告查询件、车辆属性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