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9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中鱼口乡中鱼*******,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16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胡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路段时,因其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开福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核实:违法行为人胡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其被查获时驾驶证已被注销。违法行为人胡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胡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驾驶证查询记录;5、现场照片;6、人员、车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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