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65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石牛*******,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在双峰县永丰街道文星社区益生馍坊经营棋牌室,经中间人介绍放了一台“打鱼机”在牌馆里面供顾客赌博,顾客可以通过现金及扫码的方式进行投注上分,采取炮弹打鱼的方式获取积分,最后以积分获取“打鱼机”内相应价值的香烟。2025年7月29日至7月31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军多次到黄**经营的棋牌室棋牌室使用“打鱼机”进行赌博,参赌资金总计2360元,亏损1900余元。黄**为赌博提供条件,一般情节。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微信账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