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2091号
被处罚人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1时许,开××窜至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广场湖南银行前面的电动车停车位,看见一台白绿色爱玛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且亮着灯,遂上前将该台电动车偷走。后开××将该台电动车藏匿在长沙市雨花区鄱阳小区11栋的楼道内。2025年7月31日,开××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文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开**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