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和)决字[2025]第071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敖泉镇杏村,现住敖泉镇杏村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违法行为人张国华、张**为前往缅甸,从广州市出发坐车前往云南省勐腊县准备从当地偷渡至缅甸。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行程轨迹,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