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489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宜都市聂家*******,现住长沙市月湖小区1*******。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8时许,田××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区北侧空地,将空地围栏拆除下来准备盗走进行售卖,在拆除围栏搬运的过程中,被工地工作人员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田××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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