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治)决字[2025]第1786号
被处罚人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解放*******,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解放*******。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至6月7日,违法人谷××到李××(在逃)开设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金银山庄附近民房“的百家乐”赌场参与赌博,每次下注100元-200元不等,共输了1000多元。2025年7月30日,谷××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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