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982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杜***
现查明:2024年09月19日20时许,浏阳市XX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胡X村,在明知河北老板雇请司机贾小小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代表公司销售烟花给河北老板并带领司机贾小小驾驶车牌为冀A45389货车装载1306件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至河北省保定市,途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杨柳加油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胡XX的陈述与申辩;2、贾XX的陈述;3、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4、户籍信息;5、公司家委托书及相关资质证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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