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龙)决字[2025]第127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李××通过快手app平台认识一个快手号叫“祁厅长”的人,随后二人通过海鸥APP联系。李××与“祁厅长”约定,李××只要使用其电话卡拨打指定电话号码,就可以获取每小时1000元的报酬。2025年7月29日19时许至23时许,李××使用其母亲颜××联通副卡1315862××××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导致电话卡涉诈被查封,李××没有获利。2025年7月31日,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李**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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