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1055号

  被处罚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熊耳*******,现住安化县乐安镇熊耳*******。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6时许至2025年07月31日,安化县XX酒店法人代表龚X群在给未成年人陈X轩办理入住手续后,未按未成年入住旅馆“五必须”规定登记未成年人旅客陈X轩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录像、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及龚X群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