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791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晚,违法行为人张**在郴州市北湖区站前步行街4楼崔青生的出租房内,为“广东三公”的赌客提供“兑换现金”服务,兑换现金赌资6000元,非法获利12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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