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桥)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油洋*******,现住湖南省溆浦县油洋*******。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14时许,张×会和舒×君、舒×、陈×权、郑×团、颜×香、彭×章、杨×钦、刘×连、朱×见、舒×菊等十二人在溆浦县××乡××村×冲(小地名)的山上以“虾米、鱼儿”的方式进行赌博。张×会单注下注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