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1270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泉港镇白富村徐家*******,现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9时许,徐×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沿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市场门前公路逆向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不满民警说“没戴头盔就算了,还逆行”,徐×辱骂执勤交警为“畜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