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治)决字[2025]第065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晚上23时30分许,双峰县金开派出所民警陈国辉与辅警开警车在辖区金开街道洞庭春酒店门口执行巡逻任务。违法行为人龚炎辉与谢**从洞庭春酒店三楼的KTV喝酒后叫了代驾,在洞庭春酒店门口等代驾时看到民警陈国辉与辅警开警车在酒店门口对面的公路上,龚炎辉就走到警车边上质问警察在做什么,是派出所还是交警,有没有执法证,并辱骂民警。谢**过来拉龚炎辉同时也质问现场的民警,并辱骂派出所的民警“算条卵”。事后,民警将龚炎辉传唤回派出所调查,7月31日凌晨,谢**也来到金开派出所值班室询问龚炎辉是什么情况。谢**在与派出所民警肖卓交谈过程中,用手指着民警肖卓进行质问,肖卓要谢**不要用手指人,谢**再次用手指着民警肖卓说:“指哩么哩”(意思是指了又怎么样),民警肖卓再次对其警告不要用手指人,谢**站起来用手指着民警肖卓说:“指哩么哩”对民警进行挑衅。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现场视频、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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